一、出台背景
目前,我市只有针对预售房制定的相关手续办理制度,并没有专门针对现售房的相关制度。为了适应市场预售、现售的客观需求,配套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钦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试行办法》,完善商品房销售手续办理制度,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钦州市商品房现售备案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备案制度》)。
二、政策依据
(一)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已通过竣工验收;
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二)依据《钦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试行办法》(钦政办〔2017〕104号)第六条第二款:“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止。”
三、《备案制度》的主要内容
《备案制度》共十二条,分别是:
第一条 主要内容是对商品房现售作出释义;
第二条 主要内容是对本制度所称的商品房作出说明;
第三条 主要内容是明确钦州市房产局负责市本级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
第四条 主要内容是明确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主要内容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现售备案应提交的材料作出说明;
第六条至第八条 主要内容是对商品房现售备案程序作出规定;
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制度的其他说明。
钦州市房产局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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